Comprehensive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废止前九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为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作用,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