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regulation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 年、2005 年、2006 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名称修改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关于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
现公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doc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
(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现公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附: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