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rehensiv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现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
第十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废止前九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
各保荐机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作用,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结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监管实践,我所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最近,财政部驻一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一些具体政策仍不尽明确,给基金征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人才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人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会计人才规划》),现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