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regulations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融资融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15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
现公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附: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