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作者:中资资产 来源: 本站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