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1]46号

作者:中资资产 来源: 本站 打印
北京市丁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下发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校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常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4号)第六条关于“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共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为7明确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相关要求,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7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示范文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